黑客著名事件,黑客故意杀人案

hacker2年前黑客279

上海警方通报浦东新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已被抓获,具体情况如何?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因情感纠纷于9月21日由外省市专门来沪,于次日上午与被害人林某某协商不成持刀将其杀害。案件发生后,浦东警方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浦东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目前,警方已向检察机关提请对魏某某批准逮捕。

介绍黑客给别人干一些可能犯法的事,介绍人算犯法?

这个是教唆罪,满意请加分

教唆罪目录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概述

成立四大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注意 一般原则

从重原则

从轻减轻原则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司法解释》

展开 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成立四大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一、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二、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三、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四、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注意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犯罪的,通常解释为间接正犯。

3、罪名

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注: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监管人指使犯人虐待犯人等

5、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之间确有许多相似之处,甚至两者常处于胶合状态。实践中,人们常常把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混淆,给定案和罪名的确定以至于量刑都带来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因此分清它们的界限与区别,对于理论和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 教唆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则可以成为教唆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不同是传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学会和掌握其传授的这种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即处于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不去关心传授对象是否在学、是否学会则不能构成该罪。至于是希望还是放任被传授人是否将该犯罪方法用于实施和完成犯罪,则不是本罪的故意内容。教唆罪则不同,教唆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故意,遇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会引起被教唆对象产生犯罪决心和故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无论传授的是何种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当然,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间接客体,但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不应作为传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对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但具体就有较大差别。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质是将犯罪经验与技巧传与他人,使被传授人学会犯罪方法以便完成犯罪行为,口头、书面和“身教”都可以,只要是能够将犯罪方法传与他人,采用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既可以秘密传授也可以公开传授;可以是向一个人也可以向多个人传授;而教唆犯罪的实质是把犯罪意念传与他人,使他人产生犯意,引起犯罪的决心。因此,前者注重行为,后者注重造意。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被教唆人未接受教唆、未实施教唆犯教唆之罪的,以及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处于未完成状态的,均属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只有被教唆人实施并且完成了所教唆的犯罪的,才属教唆犯罪既遂。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无论向他人传授一种犯罪还是多种犯罪,都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单独一罪,有单独的法定刑;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如是否共同犯罪中组织者、被教唆人犯罪的形态等。因此,教唆犯罪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教唆的是多种不同的犯罪,则构成数罪。司法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并不能分得十分清楚,常常是教唆中有传授,传授中有教唆。对此,笔者建议按处理吸收犯或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关于教唆他人吸毒的教唆犯罪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变态杀人魔柳永哲案回顾:因仇恨富人痛恨女性,接连杀害20人!结果如何?

2003年9月到2004年7月,韩国首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发生了一系列连环杀人案,死者多为汉城地区富裕阶层老人、应召女郎和上门按摩的女性,警方经过仔细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柳永哲,2004年7月将其抓获。

据了解,柳永哲在监狱服刑时开始策划杀人,连续杀害20人创下了韩国犯罪分子单人杀人的“最高记录”,成为韩国史上头号连环杀人凶手。柳永哲因仇恨富人,痛恨女性,作案频率密集且手段残忍,对韩国全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人物介绍

柳永哲,1971年出生于韩国首尔汉城的贫困地区,强烈渴望过上富裕的生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从上高中时开始偷窃并屡次入狱。2002年,柳永哲的妻子无法忍受他再次入狱提出离婚。从此柳永哲认为他的妻子嫌弃他才将他抛弃,因此决定要向女性和富人进行报复。

2003年9月11日,柳永哲出狱后因为没人接他让他感到前所未有的凄凉,他的父亲因病去世,他的哥哥在1994年入土为安,这使他濒临绝望。

案件经历

2003年,柳永哲出狱后回到汉城在江南区新寺洞找了住处。2003年9月24日,柳永哲见到附近居民生活富裕而产生仇视心理,闯入淑明女子大学名誉教授李某家用钝器将其及夫人打死。这是他第一次杀人。

2003年10月9日,柳永哲为了满足杀富泄愤的感觉,在钟路区旧基洞高某的住宅内残忍地杀害了高某的母亲、夫人和儿子。一周以后,在江南区三成洞军需企业总经理崔某家中,将崔某的夫人柳某用铁锤打死。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柳永哲总在因家人外出老人自己在家时实施犯罪,为毁灭人证,富人家的佣人也被杀死。

2003年11月18日,柳永哲闯入钟路区惠化洞的住宅内,将主人金某与女钟点工裴某杀害,出于某种原因,柳永哲暂时收手中断作案。

2004年2月,柳永哲“复出行动”,在仁川南东区杀害了郑某,并点燃郑某的车掩盖罪行。至此,柳永哲开始肆无忌惮地对汉城的按摩女下手,原本他想杀死抛弃他的前妻,但考虑到他的儿子便放弃了这一念头。

从2004年3月起,柳永哲打电话把按摩女郎骗到家中,用钝器将其杀害后在浴室内把尸体肢解,随后打包乘出租车到奉元寺后山掩埋

2004年7月16日,想去仁川了此残生的柳永哲在准备前往永登浦车站时被警方抓捕。警方对其进行审问后,柳永哲交代他不仅将多数被害人碎尸掩埋,还将其中4人的内脏取出烤熟后吃掉。

案件结果

最终,柳永哲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写在最后

连环杀手更多情况下的是为了寻求刺激,获得满足感,追求幻想世界的支配权而杀人,是一种心理和大脑中毒的现象。无视法律故意杀人,最终会以此判刑而了解此生!

医科大学杀人案,时隔28年终告破:什么黑科技,让凶犯无处遁形呢?

这是警方利用DNA技术侦破的又一起大案。28年前,南京医学院的女大学生在上晚自习时被人杀害,警方动用大量警力,几乎翻遍整个南京城没能找出凶手。随着DNA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个偶然的线索让凶手再也无处遁形。当年作恶的青年,如今也为他人父。2021年6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凶手执行死刑。

一、案件:女大学生晚自习失踪

现在南京医科大学,原来叫南京医学院。1992年3月20日晚,原南京医学院88级学生林伶(22岁),独自在教室晚自习后不见了。大学的管理比较松散,不用每天签到点名的。再说林伶那届学生也正面临毕业,正在准备毕业论文,不用按班按点地去上课。林伶失踪最初几天,并没有引起老师和同学们的注意,还以为她有事逃课或者回老家了。在她接连几天不回寝室,也一反常态地不去晚自习后,老师和同学们才感到有些异常,与她家人确认情况后于3月24日向警方报了案。

             

女大学生无缘无故地失踪,这一信息也立马引起了南京警方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到学校展开调查。经过搜寻,办案人员在报案的当天下午,就在学校教学楼的窨井内找到了林伶的尸体。法医鉴定后给出初步结论,林伶在被打伤后受到侵犯,事后将其按入井中致其窒息身亡。也就是说,凶手将林伶投入井内时,林伶还活着。

     

二、南京警方开尽开力侦查

女大学生在学校内被人侵犯后杀害,此案件一出就引起了南京各高校师生的恐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南京警方动用了大量警力展开了调查,前后走访排查人员超过1.5万人,甚至将符合条件的所有男教师、男职工都进行了DNA检测,也没确定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南京警方还请来警界的画像专家,根据学校保安描述画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模拟画像,登在《扬子晩报》在报纸上悬赏缉拿。最后还是因为可利用线索不足,没有找出凶手,成为悬案。

     

林伶被害之后的每年3月24日,也就是警方发现林伶被害的日期,林伶的父母都不远千里赶到学校祭奠女儿,之后再到刑警队询问破案情况。林伶的父母,就这样坚持十几年来,先祭奠再去问警察,直到林伶的父亲郁结成疾,刚过60岁就与世长辞。林父是一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工程师,曾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在临终前,他拉着妻子的手,断断续续地说,“凶手抓到了,把情况写下来,烧给我……”

             

三、偶然线索,让凶手再也无法遁形

案发之时,DNA技术已开始在刑事侦查中普遍运用。DNA技术虽厉害,也不是万能的,它需要有可对比的检材才能派上用场。当年办案民警从死者体内提取的凶手精斑,检出了嫌疑人的DNA,但当时的信息库里没有凶手的相关信息,也就无法比对出凶手。(现在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的,只要被抓到派出所都要按指印采血,其中一项就是采集当事人人的DNA。)

             

2020年2月21日,南京市警方在梳理积案时发现,沛县鸳楼人麻X侠的DNA数据与1992年女大学生被杀案的凶手数据高度吻合。警方从麻X侠的DNA判定,凶手不是麻X侠,但凶手与麻X侠有着较近的血缘关系。得到这个线索后,南京警方为之一振,迅速组织警力到麻X侠的老家进行排查,抽取了麻X侠亲属中符合当年作案年龄条件的11位男性的口腔拭子,经过连夜比对,都排除了!

难道DNA检测出错?南京警方再次赶赴沛县鸳楼,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摸排。据麻X侠家人讲,他们家庭里还一个叫麻X皊的族人,50多年前参军离开家乡后定居南京,已经有几十年没有联系过。南京警方对麻X皊调查发现,麻X皊有个儿子叫麻继钢,54岁,符合作案嫌疑人年龄。警方悄悄地提取了麻继钢的生物检票送到DNA实验室进行分型鉴定,结果与当年死者下体拭子DNA分型完全一致。2月23日7时,南京警方将麻继钢抓获后,此人当时就认了!

       

据麻继刚交代,1992年3月20日22时许,他到原南京医科大学校园内,发现林伶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遭林伶拒绝后,遂持铁棍将林伶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南侧东面门厅外口处强行与林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伶反抗,麻继钢用铁棍多次击打林伶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伶拖至该天井北侧教学楼窗户下方一窨井处,将林伶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伶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被害人林伶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林伶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麻继刚,男,54岁,住南京市石鼓路,就职于南京市一家外企,从事司机工作。在同事和熟人眼中,麻继刚是和善的、忠厚的。在家庭上幸福美满,有一个贤惠的妻子和一个已经上大学的女儿。谁也没想到,此人竟然是28年前奸杀大学生的凶手。麻继刚被警方逮捕后,最不愿让他的女儿知道他强奸杀人的事实,据他供述,自从他有了女儿,心中便为他当初所犯下的罪行忏悔。

             

四、判处死刑

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犯麻继钢执行死刑。

写在最后:

如果没有遭遇毒手,这位连续四年拿一等奖学金的大四女生,今天一定是名优秀医生!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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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访客
2022-10-05 19:46:34

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分 教唆犯特点和责任 1、特点 2、责任 3、罪名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 5、共犯形式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同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

访客
2022-10-05 19:46:05

人等5、共犯形式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 。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特种集团:恐怖组织、黑社会;与普通集团的区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之异

访客
2022-10-05 18:30:24

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变态杀人魔柳永哲案回顾:因仇恨富人痛恨女性,接连杀害20人!结果如何?2003年9月到2004年

访客
2022-10-05 17:51:02

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

访客
2022-10-05 14:09:02

都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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