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群简介,王轶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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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我的股票账户里多了个704028石化配债是什么意思

石化配债是指中石化股票和证券。

相关介绍:

“石化配债”(704028),属于中国石化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该债券按面值100元/张平价发行,每10张(1000元)为一手。根据中国石化的公告,中国石化原A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认购代码“704028”,认购名称为“石化配债”。

由于中石化、中石油自产石脑油生产化工产品的部分按照新规定免征消费税,该项政策对于两公司构成利好。

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

扩展资料

证券特征:

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

因此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其所持有的证券数量或者证券权利均相应地记载于投资者账户中。

“证券有纸化”向“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现代证券概念与传统证券概念的巨大差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石化配债

初一``作文 我经历过的一件事

有几篇你自己选吧!

我经历过许许多多的事,其中不乏开心的、感人的和伤心的……在这么多事之中,有一件事使我至今难忘。

那件事发生在前几个朋的一天。那天,一大旱妈妈把我从床上叫醒了,我一翻身看了看钟不禁叫道:“糟糕怎么就九点了,我和同学约好了9:30在商店会面。”说完,我从床上跳了下来,洗漱完,然后草草扒了几口早餐,飞奔出门。

这天的天气特别好,暖和的阳光照下来,把我的身体照得暖洋洋的。可是我无心观赏沿途的美景,只是低着头一个劲儿的跑,我猛回首一看,一个陌生的人在我的身后慢慢的走着。我心想:好在是大白天,如果是在晚上,我还不知怎么办好。我昂着头继续赶我的路。

不知不觉我就来到了一个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当时正好是红灯,我只是好在斑马线外静心等待,在等待的同时我心里十分焦急,这时这个陌生人来到了红绿灯。我精细地打量了一下他,他身穿休闲服脸大大的,他的眼睛像黑宝石……看样子不像是个坏人,好像只是个过路人。红灯开始闪动,这时一个小孩冲出了马路,在这个时候,一辆大货车飞奔而来,我心想:如果货车撞到小孩,这个小孩就会心死无疑。在这千钧一发的关键时刻,这个过路人冲了出去把小孩推开了,小孩化险为夷,但这个过路人却被大货车撞得飞了出去。这时车停了,很多人围在一起,把那里包围的水泄不通。不久交警叔叔来了,救护车也来了……

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生了一件重大事情—印度洋苏门答腊岛附近发生了强烈地震,海啸在海啸中死亡的人已达十几万。我们从电视上看到那些死者家人在哭泣,我们非常同情他们,希望能象其他人一样捐款给灾民。

机会终于来了。一天,班主任问我们捐不捐款,捐的话明天早上带来。我们大家毫不犹豫的大喊:我捐十元,我捐四十元,我捐五十元,我把所有的零花钱都捐了……这时,我看见小丹同学低着头沉默不语。小丹八岁那年就死了父亲,妈妈是精神病人,每月只能靠厂里的一百多元补贴过日子,每天都是吃豆腐青菜。她的很多衣服鞋子都是好心人给她的。我想:她一定不捐了。可是第二天她却拿着五元钱来捐。五元钱对别人来说算不了什么,但对她来说等于她的五天早餐,甚至是五天的伙食费。老师和同学都说:“小丹,你家穷,还是不捐了吧。”她说:“不,我要捐,我每天都有饭吃,又有家住,而灾民却没饭吃没家住。”当大家知道这五元钱是她拣破烂得来的时候,同学们都不约而同的鼓起了掌,有些还流下了感动的眼泪。

这件事真动人啊,我永远都不会忘记。

一天放学,由于我的粗心大意,不小心把书包丢在了校车上,爸爸妈妈和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这时,一道闪电划破天空,随着就是一阵阵惊天动地的雷声,滂沱大雨也倾盆而下。爸爸妈妈不顾这一切,各人拿了一把伞,匆匆忙忙地直奔校车的停车场,可到了那里发现校车已开走了。

怎么办呢?书包会不会被人拿走?还有很多回家作业没有做……一连串的想法不断在我脑子里产生,爸爸妈妈好像看出了我的心思,就想尽了一切办法,找到了这位校车司机的领导,可领导说要等二个小时校车才能回来。没办法,爸爸妈妈只好各自撑着雨伞,默默地等在校车进来的地方。

此时此刻,我发现爸爸妈妈的衣服已全被淋湿,而且妈妈身体还直发抖,我看了感动极了,眼泪也差点流出来,心想:我真的是有一对好爸爸好妈妈!

两个小时后,书包终于回到了我的手中。这件事至今让我难以忘怀!

星期六的傍晚,天阴沉沉的,还不时飘着细雨。一群家燕在马路上无忧无虑地嬉戏着。忽然一辆大卡车呼啸而过,我的心一紧,禁不住闭上了眼睛,我知道不幸的事要发生了。

我慢慢地睁开眼睛,看见一只家燕慢慢地倒在了地上,另一只惊魂未定的比它大一点的家燕飞了过来。它趴在那只已经不行的家燕身上啄了一次又一次,叫了一次又一次,翅膀还在不停地拍打着,一下又一下,好像在说:“伙伴哪,你快醒醒、快站起来,坚强点。”那只家燕居然无动于衷。

最后,那只稍大的家燕失望了,它离开了几步,又回头望了望这只可怜的家燕,希望它能活过来,但这只家燕已经一动不动地永远躺在那里了。稍大的家燕终于绝望地放弃了、飞走了。

这只家燕用生命告诉了我们:这里很危险,赶快离开这里。

今天是星期日,天气晴朗阳光明媚.在这样的天气下逛街是再好不过了.但是我却要在家中写作业.当我写到"红领巾"这三个字时,一件令我熟悉而又感动的事,再次浮现在我的眼前.

那天也是周日,天空是灰蒙蒙的,好似老天阴沉的脸.那时,妈妈拉着我这个九岁半的女孩回家.因为当时我学电子琴,每到放学都将近十八点,回到家中都已经很晚了.当我们走上天桥,我看见天桥的阶梯上有许多穷人,用我们的话来说,也就是乞丐这些乞丐有的把要的饭的碗放在地上,有的把碗抱在怀中,嘴里还哼着一些听不懂曲调.令我感到遗憾是,乞丐中还有和我年纪相仿的男孩.我心里有些内疚,为什么我能在教室内读书,而他们却只能靠讨饭来维持生命.我想到这里心里的同情心仿佛在催促我,拿出自己的同情,把口袋里零花钱递给那些乞丐一点,哪怕就只有一角钱也好.但我始终下不了决心,总是舍不得.我向四周张望,发现没有行人就从口袋里掏出一角钱给他,心想,反正不给他们钱的人又不是我一个人,再说,我还是一个小孩子,不用担心.不知不觉中,妈妈拉着我正准备下桥.我飞快地扫视了一下桥下,发现就只有一位乞丐.心中暗自庆幸,只要我把头一扭,就看不到他们了.我正要把头向左一扭工夫,一个小女孩从天桥下跑上来,工的好奇心把我的想法抛到九霄云外.只见这个小女孩身着整洁,扎着麻花辫子,我猜测她可能上一年级.这个小女孩从她那不到一平方分米的口袋掏出了五角钱放在了那个乞丐的碗里.我怔了一下,想把刚才的那一幕告诉妈妈,但是我忍住了.我心中又感动又抱歉,眼中的泪珠在眼眶中不停地打转,心中的歉意也悄悄地涌上心头.我再次抬起头看了一下小女孩,发现傍晚的夕阳映在她那粉红的脸上,使她变得更加可爱......

我有一位我最喜欢的亲人,你知不知道我最喜欢的亲人是谁呢?那就是我的爸爸了。他身材高大,有着一张红红的脸蛋,鼻子高高的,眼睛炯炯有神。

记得有一天,外面下着大雨,风呼呼地吹着。我穿着雨靴上学,可是雨靴太小了,我脚趾痛得只得坐在椅子上,不能和同学们一起玩耍了。我只能一瘸一拐地去打电话给爸爸,对爸爸说:“这双雨靴太小了,可不可以帮我把旅游鞋拿过来?我在教室里等着你,好吗?再见,爸爸。”我又回教室耐心地等着爸爸把旅游鞋送过来。不一会儿,爸爸就来到了教室,他浑身上下都湿透了,我想:爸爸为我送旅游鞋的时候可能正好遇到了大雨吧。我关心地对爸爸说:“爸爸,你有没有感冒阿?你没事吧?爸爸。”爸爸对我说:“你不用关心我了,你不是说你穿着雨靴脚很痛吗,那你把雨靴换旅游鞋吧,再见。”我依依不舍地让爸爸走了,看着爸爸远去的背影,我觉得爸爸的背影变得更高大了!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

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

(一)合同约定说

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

(二)成本分摊说

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

(四)登记说

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

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

(一)日本

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

(二)德国

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

(三)法国

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

(四)美国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

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

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

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

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

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

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

(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

(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

(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

(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

(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

(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

(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

(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

(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

(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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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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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2009-06-26在河北省廊坊市市辖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国际会议中心4幢。

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轶,注册资本141,490.698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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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访客
2022-10-08 07:26:58

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

访客
2022-10-08 15:29:50

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

访客
2022-10-08 15:24:48

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

访客
2022-10-08 13:00:44

,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

访客
2022-10-08 07:08:45

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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